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授治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校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以及教育部新颁布实施行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我校在职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属各单位民主推荐,推荐人选应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33-37人(单数)组成,具体包括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专家学者、校长、主管副校长、科技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2人,聘请国内两院院士兼任。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设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以完成学术委员会指派的具体工作。
学术委员会设顾问若干人,顾问人数不计入上述组成人员数额中。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如遇工作情况变动或其他不适合继续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换届,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处理应急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下述学术事项:
(一)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各级各类学术带头人和特聘教授人选;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指导各二级学院(系、部)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指导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轻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