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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科技处  发布时间: 2012-06-26  浏览次数: 67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仅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五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六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 
   《条例》第五条(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条例》第五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科技教材列入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 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主要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指导研究工作。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第九条 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发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二节 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种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三条《条例》第六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条例》第六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条例》第六条(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较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十四条 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五条 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的等级评审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技术开发类”,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条例》第七条所称“社会公益类”,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条例》第七条所称“国家安全类”,是指在国防、国家安全等领域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 
   《条例》第七条所称“重大工程类”,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科学技术(国防)工程。 
    第十八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九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推荐为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技术开发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重大工程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同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和软盘录入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两次评审: 
    (一)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送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 
    (二)在专家通信评审的基础上,召开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会,拟定建议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并报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拟授奖项目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四章 推荐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全国高等学校的推荐项目需经学校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审核、汇总统一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推荐。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可直接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推荐。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若第一完成单位不是高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5人以上共同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推荐自然科学奖的项目需填写《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推荐书》及其附件;推荐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需填写《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推荐书》及其附件;推荐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需填写《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其附件。 
    第三十条 推荐项目需使用《项目推荐管理系统》录入有关内容,并制作软盘一同报送。 
    第三十一条 凡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得再推荐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的有关奖项。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三十三条 对落选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三十四条 推荐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推荐项目评审费。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公告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出。过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错误的异议外,一概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对所提出的异议,应包括有关证据。凡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高校科技奖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科技奖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技奖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作为弃权。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科技奖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六章 授奖 
    第四十条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由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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