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自2017年元月起,我省科技成果实行在线登记(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在线版)网址:cgdj.tech110.cn)。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自2017年元月起,凡拟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在线登记,登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请向本单位科研秘书索要。
一、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登记范围
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登记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
相关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明、或行业准入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研究报告、用户使用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
相关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明、或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论文或学术专著、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研究报告。论文为英文文章时请提供论文题目名称、作者姓名等中文翻译信息
3.软科学研究成果
相关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证书等)、论文或学术专著、研究报告。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程序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以普通登记用户身份进入成果登记系统录入成果信息,根据属地化原则或行业管理原则向我校科技处提出申请登记。系统为普通登记用户配置了登记成果、查看、修改、删除自己登记的成果等权限。
(二)各单位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成果登记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科研秘书集中报送科技处计划科进行校内审核;通过校内审核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处统一加盖公章,并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成果登记部门进行推荐登记申请。
(三)省教育厅、科技厅等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科技成果予以办理登记,并由登记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三、有关事项
(一)凡存在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时的人员名单需和验收结项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
(三)发表论文为中文核心期刊或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以上所要求提供的登记材料除论文及专著外,均为1年以内。
(五)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地点:
1、初审材料报送:东风校区东二楼236房间
2、正式材料报送:郑州市政六街3号,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2号楼901房间。
联系人:
1、我校科技处: 联系人:李宝珍 马贺
电话: 0371-63556283
2、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联系人刘尧
电话:0371-65974075
附:1、登记材料要求及条件成果登记最新要求.docx
2、在线登记系统操作手册(普通登记用户)在线登记系统操作说明(普通登记用户)_new.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