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转发《关于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注意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02-02浏览:1022设置

校内各单位、各位老师:

2016年2月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注意事项的通知》,对关于申请条件和申请书撰写相关要求、关于限项申请相关规定、关于项目申请集中接收工作的补充注意事项等做了补充通知。现全文转发:


关于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注意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现将《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主要变化及2016年度项目申请集中接收的补充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条件和申请书撰写相关要求

    1. 增加依托单位非全职聘用人员作为申请人的要求。

  依托单位非全职聘用的境内外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提供依托单位的聘任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包含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的说明(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2. 增加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的要求。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在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政策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派出正在进行三年(含)期以上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其中援疆、援藏的科学技术人员应提供受援依托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援疆或援藏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依托单位的非全职工作人员、位于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区域内的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及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3. 增加申请人同年申请不同类型科学基金项目时应说明的要求。

  申请人同年申请不同类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在申请书中列明同年申请的其他项目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信息,并说明申请项目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4. 增加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姓名填写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在填写本人及主要参与者姓名时,姓名应与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姓名中的字符应规范。

    5. 增加限制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累计满3项的项目负责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要求。

  为均衡扶持地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的科学技术人员,引导和鼓励上述人员参与面上项目等其他类型项目的竞争,提升区域基础研究水平,自2016年起,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累计满3项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地区科学基金项目,2015年以前(含2015年)批准资助的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计入累计范围。

    二、关于限项申请相关规定

    1. 增加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时不限项的规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包括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和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的计入总数限制范围的项目总数合计已满3项,如具备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的条件,仍可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的计入总数限制范围的项目数合计已满1项,如具备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的条件,仍可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 增加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规定。

  直接费用大于200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范围,但仅限作为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承担,作为参与者不限;直接费用小于或等于200万元/项的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范围。

    三、关于项目申请集中接收工作的补充注意事项

    依托单位除按《关于201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国科金发计〔201591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外,还应注意:

    1. 材料接收组办公地点设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行政楼101房间,在中德中心多功能厅集中办公时间由《通告》中原定的316-20日调整为317-2016时。

    2. 开立申请人账号前应确认申请人是否已有系统账号,避免重复开立账号。在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已有账号的申请人如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更改个人信息中的工作单位信息。

    3. 请按照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的顺序,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排序后邮寄或现场报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划局

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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